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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8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林純如邱蓮華林于人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雅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云
訴訟代理人
洪貴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偉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燕俐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珮琪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國益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翠芬
訴訟代理人
李建暲律師

劉儼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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