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811號
- 上訴人
- 昌達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峰銘
- 訴訟代理人
- 黃達元律師
- 上訴人
- 阡富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羽佑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1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