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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925號

給付仲介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賴劍毅洪純莉陳君鳳

上訴人
即 附 帶
被上訴人
太鼎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源豪
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協勇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紫玲
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律師

侯佳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仲介服務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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