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926號
- 上訴人
- 洪國川
- 訴訟代理人
- 潘辛柏律師
- 被上訴人
- 雙成工商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沛婕
- 訴訟代理人
- 謝世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陳沛婕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上字第92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陳沛婕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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