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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上易字第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邱琦高明德張文毓

上訴人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即久福花園股份有限公司之WAN HAI LINES SINGAPORE PTE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Ke,Li-Cheng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視同上訴人 南京華海船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仕興 原住同上(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被 上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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