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10號
- 聲請人
- 美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常彬
- 相對人
- 采頤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宥樺
- 相對人
- 仁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淑芳
- 相對人
- 吳柏勳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得就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1億9714萬0441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之記載,應更正為「得就相對人劉淑芳、吳宥樺、吳柏勳在繼承吳克禮遺產範圍內,及采頤股份有限公司、仁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在新臺幣1億9714萬0441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