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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10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林純如林于人邱蓮華

聲請人
美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常彬
相對人
采頤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宥樺
相對人
仁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淑芳
相對人
吳柏勳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得就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1億9714萬0441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之記載,應更正為「得就相對人劉淑芳、吳宥樺、吳柏勳在繼承吳克禮遺產範圍內,及采頤股份有限公司、仁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在新臺幣1億9714萬0441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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