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58號
- 聲請人
- 英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逸隆
- 相對人
- 鄭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本院112年度再易字第4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件再審判決或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判決或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69年度第3次民庭會議決定參照)。
二、聲請人對於112年4月20日本院112年度再易字第4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細繹其所提出書狀內記載之再審理由,均係指摘原確定判決如何違法不當,對原確定號裁定究竟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並未據敘明,揆諸上開說明,其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