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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51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鍾素鳳楊雅清陳心婷

上訴人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劉思婷
被上訴人
蔡榮進
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13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表明有再試行和解之需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珮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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