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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字第10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黃雯惠戴嘉慧宋泓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游勝傑

訴訟代理人
翁毓琦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訴訟代理人
程居威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華育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判決(112年度勞上字第103號),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自民國112年4月12日起算」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12年4月13日起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上字第103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