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27號
- 上 訴 人
- 樹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春農
- 訴訟代理人
- 翁偉倫律師
- 黃致中律師
- 易定芳律師
- 被 上訴 人
- 高群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玉蓮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其餘上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其餘上訴及追加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