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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黃書苑林政佑胡芷瑜

上訴人
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義
訴訟代理人
駱水順
訴訟代理人
吳文銓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殷樂律師
上訴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法定代理人
黃麗君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李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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