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3號
- 抗告人
- 即相對人
- 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國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聯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2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經抗告人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蓋章之民事抗告狀原本。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29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規定,於民事抗告狀原本蓋章。茲命抗告人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認為其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