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496號

返還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賴劍毅洪純莉陳君鳳

抗 告 人
阿波羅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愛迪福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柯立世
共 同
代 理 人 許惠峰律師
鍾佩陵律師
房彥輝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湘儀間返還印鑑章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抗告人起訴及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柯立世(下逕稱其名)為抗告人阿波羅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阿波羅公司)、愛迪福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迪福利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相對人則為阿波羅公司、愛迪福利公司監察人。相對人無保管阿波羅公司、愛迪福利公司設立登記之印鑑大章及柯立世印鑑小章之權利(下稱系爭3枚印鑑章),竟擅自取走,爰依民法第184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相對人返還系爭3枚印鑑章。因阿波羅公司、愛迪福利公司已於112年3月3日、3月9日申請變更印鑑章,系爭3枚印鑑章已無代表公司之功能,僅為阿波羅公司、愛迪福利公司及柯立世個人財物,本有市場上價格,可訂製購買,尚非難以核定。如認系爭3枚印鑑章具有代表公司之意涵,因阿波羅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愛迪福利公司為30萬元,系爭3枚印鑑章之價值僅為80萬元,原裁定竟以系爭3枚印鑑章訴訟之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為由,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95萬元,實有違誤,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等語。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其所得受利益,客觀上不能按金錢估計或以其他受益情形核定,應認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數原告提起共同訴訟者,如係各自主張各自之訴訟標的者,自訴訟利益觀之,乃係就各自之訴訟標的利益而為。訴訟標的價額,應各別計算之。

經查:

㈠阿波羅公司、愛迪福利公司及柯立世本於民法民法第184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相對人返還系爭3枚印鑑章,其等所有權既屬各別,依一物一所有權原則,訴訟標的各不同,且各訴訟標的價額均屬不能核定。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5萬元(1,650,000×3=4,950,000)。

㈡阿波羅公司、愛迪福利公司及柯立世固主張,應以阿波羅公司資本額50萬元、愛迪福利公司30萬元,及系爭3枚印鑑章訂製價格,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云云,惟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而印鑑章之價值,尚包括得以行使公司代表權等無形之價值與意義,是原告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按金錢估計或以其他受益情形核定,故應認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阿波羅公司、愛迪福利公司及柯立世前開主張,自屬無據。

㈢從而,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95萬元,尚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