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55號
- 再抗告人
- 如意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佳樺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葳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5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民事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抗字第55號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葳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5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民事第八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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