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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國111年11月16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鍾素鳳陳心婷郭俊德

聲 請 人 黃羿喬  送達處所:臺北市內湖○○○0000000 ○○○ 相 對 人 艾力特科技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李秋宏  住同上 相 對 人 李昌宏  住同上 江桓鐘  住同上 任成忠  住○○市○○區○○○路0段00號19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3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 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 具備之法定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 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3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 年1月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 定業於112年1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19頁)。茲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本院卷第21-25頁),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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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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