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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47號

訴訟救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邱育佩湯千慧林大為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匯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本院111年度勞聲字第4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而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日所為111年度勞聲字第42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12年4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為憑(見本院卷第19至21頁)。聲請人迄未補繳,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可佐(見本院卷第25至31頁),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47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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