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55號
- 聲請人
-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淑媛、陳昆暘、陳右儒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提起反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於本院112年度上字第639號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上訴人陳淑媛、陳昆暘、陳右儒及同為被上訴人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反訴,雖以無資力及經另案本院106年度抗字第1644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425號等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然其未提出任何證據以釋明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支出反訴訴訟費用,其前經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屬另案訴訟之訴訟救助,對於本件尚無拘束力,其效力不及於本件,其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