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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425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邱瑞祥謝說容許紋華王本源吳青蓉

聲請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朱籐依與上訴人葉哲宇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53號),扶助被上訴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吳 青 蓉

書 記 官 吳 文 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425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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