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425號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朱籐依與上訴人葉哲宇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53號),扶助被上訴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台聲字第425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朱籐依與上訴人葉哲宇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53號),扶助被上訴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