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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魏麗娟張婷妮潘進柳

聲請人
羅苡婷
聲請人
賴其均
聲請人
賴威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陞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合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上易字第三四二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交付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均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於民國112年2月13日行準備程序,伊欲核對兩造陳述是否與筆錄記載相符,爰依法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42號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依上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另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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