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黃書苑、陳瑜、胡芷瑜
- 當事人宗道工程有限公司、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宗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聚遠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被上訴人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富 訴訟代理人 蔡侑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1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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