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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黃書苑林尚諭胡芷瑜

  • 當事人
    宗道工程有限公司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宗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聚遠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被上訴人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富 訴訟代理人 蔡侑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頁第16行關於「1,561萬2,962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1,537萬2,80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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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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