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3號
- 上訴人
- 宗道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聚遠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銘律師
- 被上訴人
-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富
- 訴訟代理人
- 蔡侑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頁第16行關於「1,561萬2,96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537萬2,80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