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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7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邱琦高明德邱靜琪

上訴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為法人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委任有律師資格之專任人員,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救助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本文、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然上訴人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7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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