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399號
- 上訴人
- 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文樺(原名連康鈞)
- 訴訟代理人
- 范值誠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金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39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13年1月12日送達於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游惠年,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1頁),從而,本件上訴期間自113年1月12日翌日起,計算至113年2月1日即告屆滿,上訴人遲至113年2月7日始具狀上訴(見民事上訴聲明狀上本院收狀戳日期),顯逾上訴不變期間,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