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407號
- 上訴人
- 陳寶蓮
- 訴訟代理人
- 蘇千祿律師
- 上訴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劉浚哲
- 訴訟代理人
- 林菁惠
- 訴訟代理人
- 楊尚旻
- 訴訟代理人
- 黃慧芳
- 訴訟代理人
- 林雅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鵬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詹祐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冠酉律師
- 參加人
- 兆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閔
- 訴訟代理人
- 林雅芬律師
陳鵬光律師
詹祐維律師
林冠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