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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407號

確認通行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沈佳宜陳筱蓉陳瑜

上訴人
陳寶蓮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劉浚哲
訴訟代理人
林菁惠
訴訟代理人
楊尚旻
訴訟代理人
黃慧芳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祐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冠酉律師
參加人
兆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閔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陳鵬光律師

詹祐維律師

林冠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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