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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445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林純如邱蓮華林于人

上訴人
林淑芳
上訴人
蔡秉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被上訴人
葉名威即永虹美髮造型社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
被上訴人
吳素真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
複代理人
王藝臻律師
被上訴人
愛客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吳逸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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