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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50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張松鈞許勻睿吳孟竹

上訴人
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華
送達代收人
廖珮華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蕭淑娟
被上訴人
LEE LUONG SYLVIA S.Y(中文名:李承恩)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陳立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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