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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傅中樂廖慧如黃欣怡
  •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 當事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柒拾捌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在第二審程序追加請求相對人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杰連帶給付租金利息新臺幣(下同)61萬05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 聲請人自行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萬3868元,聲請退還溢繳裁 判費1萬1478元(本院卷三第24、40頁),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黃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卓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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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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