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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邱育佩朱美璘許炎灶
  • 法定代理人
    周德興、林黎真

  • 當事人
    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華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侒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德興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張愷芯律師 張華珊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華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侒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黎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川律師 劉如芸律師 郭 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許炎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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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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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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