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邱育佩、朱美璘、許炎灶
- 法定代理人周德興、林黎真
- 當事人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華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侒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德興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張愷芯律師 張華珊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華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侒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黎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川律師 劉如芸律師 郭 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許炎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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