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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86號

返還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邱育佩朱美璘許炎灶

上訴人
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德興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愷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華珊律師
被上訴人
新華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侒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黎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川律師

劉如芸律師

郭 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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