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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再字第20號

給付墊款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王怡雯呂綺珍王育珍

再審原告
達陣系統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惠
再審原告
李榮基
再審被告
蔡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墊款再審事件,經核關於再審原告達陣系統建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陣公司)、李榮基提起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787萬5,000元、1,28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依序為11萬8,518元、18萬6,9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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