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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鍾素鳳陳心婷郭俊德

上訴人
永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日昌律師
被上訴人
黃俊騰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郭曉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當事人達成和解共識,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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