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勞上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鍾素鳳、陳心婷、郭俊德
- 法定代理人郭耀井
- 上訴人美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羅元宏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美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耀井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游鎮瑋律師 林芮如律師 被 上訴人 羅元宏 訴訟代理人 陳紹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業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辯論終結。茲因兩造於另案成立調解,被上訴人撤回本件起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林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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