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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林純如邱蓮華林于人

上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蕭凱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禎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翊婷律師
被上訴人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惠文(兼王燕群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王國為(即王燕群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王國瑜(即王燕群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陳朝水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彥杰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被上訴人
李若瑟
被上訴人
陳柏辰
被上訴人
柯文昌
被上訴人
許俊源
被上訴人
潘麗雲
被上訴人
葉志德
被上訴人
建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即
被上訴人
清 算 人 張寶月
被上訴人
陳友安
被上訴人
潘麗美
上1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中原律師
上1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吉記律師
上1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妍伶律師
被上訴人
李宗霖
被上訴人
方燕玲
被上訴人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俊光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00樓

張少騰律師

黃品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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