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林純如、邱蓮華、林于人
- 當事人陳正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76號 上 訴人即 被 上訴人 陳正甫 訴訟代理人 陳彥佐律師 葉兆中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昌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恒義 訴訟代理人 謝啓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2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四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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