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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林純如邱蓮華林于人

  • 當事人
    陳正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76號 上 訴人即 被 上訴人 陳正甫 訴訟代理人 陳彥佐律師 葉兆中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昌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恒義 訴訟代理人 謝啓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2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四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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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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