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95號
- 上訴人
- 郭永琳
- 被上訴人
- 呂瑞貞律師(即被繼承人賴雲水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9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9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6,299元,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10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09頁),上訴人雖已補繳裁判費2萬6,299元,然其逾期仍未補正律師委任狀,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憑(見本院卷第214至215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