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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陳慧萍陳杰正吳若萍
  • 法定代理人
    金明麗

  • 上訴人
    鄭素蘭開華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金文德金祐如金宸瑋金惠珠金惠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鄭素蘭 開華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金明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陳奎霖律師 被 上訴人 金文德 金祐如 金宸瑋 金惠珠 金惠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如附表「更正前」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原記載如附表「更 正前」所示,然參諸該判決事實及理由㈣4.(即該判決第17頁第25至31行)之說明,可見其中有關命上訴人開華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應變更「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內相關記載部分,乃應予駁回,前揭主文有關此部分之記載,屬顯然錯誤,依上規定,爰由本院依職權予以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吳若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附表: 更正前 更正後 上訴人開華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其股東名簿「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內所載,於民國一0二年三月二十日始分別登記於上訴人鄭素蘭名下之八萬股股份、上訴人金明麗名下之二十四萬股股份予以塗銷;並將其中十六萬股股份變更登記為被上訴人金文德、金惠珠、金惠娟、訴外人金玉晴、金泓志與上訴人金明麗、鄭素蘭公同共有,另十六萬股股份部分變更登記為被上訴人金文德、金祐如、金宸瑋公同共有。 上訴人開華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其股東名簿內所載,於民國一0二年三月二十日始分別登記於上訴人鄭素蘭名下之八萬股股份、上訴人金明麗名下之二十四萬股股份予以塗銷;並將其中十六萬股股份變更登記為被上訴人金文德、金惠珠、金惠娟、訴外人金玉晴、金泓志與上訴人金明麗、鄭素蘭公同共有,另十六萬股股份部分變更登記為被上訴人金文德、金祐如、金宸瑋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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