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宏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431號 上 訴 人 宏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宏總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宏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輝龍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雷兆衡律師 陳芃安律師 被 上訴人 胡興華 訴訟代理人 王秋芬律師 被 上訴人 杜侑達 向芯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官振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1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 第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莫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