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55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陳慧萍沈佳宜吳若萍

上訴人
賴文和
訴訟代理人
莊銘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家寧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被上訴人
金寶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