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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56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賴劍毅洪純莉陳君鳳

上訴人
仁強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仁
訴訟代理人
李沃實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成志律師
被上訴人
加泓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複代理人
許慈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邱維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並應提出聲證1、甲證7製作者姓名、聯絡地址到院,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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