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567號
- 上訴人
- 仁強欣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仁
- 訴訟代理人
- 李沃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成志律師
- 被上訴人
- 加泓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昌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斌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慈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冠廷律師
邱維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並應提出聲證1、甲證7製作者姓名、聯絡地址到院,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