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字第636號
- 上訴人
- 劉員池
- 訴訟代理人
- 陳泰源律師
- 被上訴人
- 許雅雯
- 被上訴人
- 方星斐
- 被上訴人
- 鄧政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孟意律師
- 被上訴人
- 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玉生
- 被上訴人
- 謝中凡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陳肇英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躍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得知受僱於被上訴人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道公司)之記者即被上訴人謝中凡(下逕稱其名,與王道公司合稱謝中凡等2人)未經查證,於王道公司發行雜誌「周刊王」(下稱周刊王)上,以標題標示「學務主任私設刑堂施暴弱勢生」,報導內容中「該名學務主任上班時經常滿身酒氣,動不動就對學生飆國罵,還在播音室私設刑堂教訓學生」等不實報導(下稱系爭周刊報導),使讀者誤認上訴人有「私設刑堂」、「施暴弱勢生」等情事;且王道公司架設網站CTWANT(下稱CTWANT網站)上,除有上開文字報導外,另有「恐怖播音間1/主任逼學生進小房間鎖喉掄牆痛毆下跪求饒才能離開」、「恐怖播音間2/校長被控遮掩主任暴行下令輔導老師不得接近受害生」、「恐怖播音間3/主任嗆學生『來單挑』拖進小房間『碰碰碰碰』眾師嚇傻不敢救」、「恐怖播音室4/輔導自殘學生主任丟美工刀:有種你就割啊!」之不實標題(與上開「學務主任私設刑堂施暴弱勢生」標題合稱系爭標題)及內容(下稱系爭網路報導,與系爭周刊報導合稱為系爭報導),從而,系爭報導中如附表所示之不實內容,嚴重損害上訴人之名譽。又被上訴人許雅雯、方星斐、鄧政偉(下分稱其名,合稱為許雅雯等3人)均為新北市板橋區國光國小(下稱國光國小)教師,其等向謝中凡捏造附表編號8至13之不實陳述,亦嚴重損害上訴人之名譽。況上訴人業經校方及新北市政府調查後認定無不當管教之情事,被上訴人共同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並應回復上訴人之名譽,系爭網路報導仍存在於CTWANT網站上,謝中凡等2人應將之移除等情。爰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㈠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謝中凡等2人應將登載於CTWANT網站之系爭網路報導相關報導網頁移除。㈢被上訴人應將原判決附件一所示之勝訴啟事以附件二方式刊登1日。㈣第一項請求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部分:
㈠謝中凡等2人則以:上訴人係國光國小學務主任,對於未成年學子教育等公共事務之領域內,上訴人教育、輔導學生之手段及方式是否得當,攸關學生心身健全及人格養成之重大公眾利益。而系爭報導相關內容,係謝中凡採訪許雅雯等3人所得,謝中凡於報導前亦獲得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之回覆,表示國光國小校長李水德有通報上訴人不當管教案,並已成立第三方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故許雅雯等3人受訪陳述其見聞內容,並非虛構,且非單一投訴人出面投訴,謝中凡基於採訪所得事實,而為系爭報導之傳述,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堪信所述事實確實存在,並無侵害上訴人名譽權。又謝中凡於報導前,亦曾向國光國小校長李水德及上訴人查證關於不當管教學生等情事,惟二人皆不願說明,僅委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代為回應,謝中凡亦在系爭報導中刊出教育局回應內容,已盡善意及平衡報導之責,亦無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惡意。謝中凡既無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權,王道公司自無因監督管理上疏懈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損害賠償,及將系爭報導移除及刊登勝訴啟事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㈡許雅雯等3人則以:
⒈許雅雯並未陳述「恐怖播音間」、「遮掩主任暴行」、「竟到班上嗆聲」等語,且所述內容從未論及上訴人涉犯傷害罪,關於「控遮掩主任暴行」一句,亦僅陳述通報校長後所發生之客觀事實,並認為校長之作為不公允,並未侵害上訴人名譽權。方星斐未曾陳述「恐怖播音間」、「嗆學生來單挑」等語,所述內容從未論及上訴人影響教學、有流氓般之行為、涉犯強制罪、傷害罪,關於「經常帶一身酒氣來學校」乙節,亦僅係陳述曾見聞上訴人有宿醉不舒服需要休息之情形,及如果喝酒的量有達到一定程度,就是會有一些酒氣。鄧政偉亦未陳述「有個大哥哥被帶進去,就砰砰砰的好大聲,然後就哭著出來」、「恐怖播音間」等語,關於上訴人丟美工刀給學生乙節,僅是論述親身聽聞自輔導老師之陳述。謝中凡將許雅雯等3人受訪之陳述內容整理成文字作成報導,報導用字遣詞難免會因其自身理解或習慣,與受訪者之原始語言有所不同,非許雅雯等3人所能控制。
⒉上訴人擔任學務主任,負責學生訓育、輔導之業務,管理學生之生活教育、品德教育等工作,其如何訓育、輔導學生實涉及校園公共事務,另上訴人之私生活倘影響其於到校任教時之表現,應不僅涉及上訴人個人私德,亦會影響其訓育輔導學生時是否會對學生產生不利益而亦屬校園公共事務,自應受較大程度之公眾檢驗。而許雅雯陳述上訴人有對A生掐脖子撞牆等語;方星斐陳述上訴人糾領子將B生、C生帶入播音室並傳出髒話、碰撞聲等語;鄧政偉陳述上訴人對D生丟美工刀等語,均涉及上訴人輔導學生之行為是否涉及不當,應屬對於可受公評事項之評論。又方星斐陳述上訴人需要休息、有酒氣等語,涉及上訴人到校時是否能正常執行教職,亦涉及上訴人是否能盡其職責輔導學生,亦屬對於可受公評事項之評論。況許雅雯等3人所為之陳述均係聽聞自相關當事人所為陳述,可認為真實或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故許雅雯等3人並未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70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謝中凡等2人應將登載於CTWANT網站之系爭網路報導相關報導網頁移除。㈣被上訴人應將原判決附件一所示之勝訴啟事以原判決附件二方式刊登1日。㈤第二項之請求,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經查,許雅雯等3人於109年11月1日接受謝中凡之訪問,謝中凡等2人於109年11月11日在周刊王刊登系爭周刊報導,及於109年11月10日在CTWANT網站刊登系爭網路報導等情,有錄音光碟暨譯文、系爭周刊報導及系爭網路報導可稽(見原審卷第125頁、第133至143頁、第23至26頁、第27至42頁),堪以認定。
五、本院之判斷: 上訴人主張謝中凡等2人於系爭報導中如附表所示之言論、許雅雯等3人所為如附表編號8至16之言論,已侵害其名譽,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170萬元本息、移除系爭報導,並為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具有不法性。關於名譽權之侵害,刑法於第310條第3項本文、第311條設有不罰規定。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另增設「相當理由確信真實」或「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此於民事法律亦應予以適用,方足以貫徹法律規範價值判斷之一致性,而維持法秩序之統一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77號判決要旨參照)。而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縱使批評內容用詞遣字不免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又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倘新聞媒體工作者在報導前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認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俾免限縮其報導空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45號裁判意旨參照)。
㈡關於上訴人是否涉有疑似不當管教乙事,業經該國小就上訴人有無「徒手勒學生脖子、抓頭去撞牆」(即附表編號10行為之A生事件)於109年10月28日召開調查會,並作成109年10月28日調查報告(下稱系爭A生調查報告,見原審卷第401至403頁);及上訴人有無「以徒手抓學生衣領,隨後聽到播音室撞擊聲」(即附表編號12之B生、C生事件)、「將美工刀丟給有自殘傾向的學生,說『有種你就割啊』」(即附表編號15行為之D生事件),於109年11月16日、109年11月23日召開調查會,並作成109年12月7日調查報告(見原審卷第431至436頁,下稱系爭調查報告),由此以觀,謝中凡等2人所為系爭報導係就國小校園內是否發生對學生為不當管教之情事,涉及學生之受教權,對於校園共同生活之教師、學生均足以造成不利益之損害,與一般大眾公共利益有關,且學務主任負有保護學生各項學習環境及生活安全之職責,其輔導及管教學生方式關係校園安全及學生人格健全發展,非僅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相關,自屬係就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報導。
㈢經查,謝中凡等2人為系爭報導前,謝中凡係已親自訪問該校老師許雅雯等3人,業據其提出採訪錄音檔及譯文(見原審卷第125頁、第133至144頁),且為系爭報導前欲向該校校長及上訴人為查證,因校長及上訴人不願說明,並委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代為回應,謝中凡等2人亦將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回應內容予以刊登在系爭報導中(見原審卷第24頁、第29頁),足證謝中凡等2人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並已為平衡報導,供讀者自行判斷其真偽。而謝中凡等2人既有相當理由確信許雅雯等3人所陳述該國小確實因上訴人有不當管教之爭議,且確有如系爭報導之不當管教事件經學校召開會議調查中,而系爭報導係就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報導,業如上述,自難認謝中凡等2人未經合理之查證。
㈣至系爭報導中關於指摘上訴人涉有不當管教而提及「竟到班上嗆稱」、「嗆聲」、「豈不是教唆學生自殺嗎」、「和我輸贏、來單挑」、「私設刑堂」部分,核屬謝中凡等2人對於上開事實之主觀意見評論,而謝中凡等2人以系爭報導指摘上訴人所為之管教不當,此對於教師而言,必足使人感到難堪、不公,惟審酌學生之管教涉及學生學習權益、身心人格發展,尤以國小學程屬義務教育,學生年齡尚幼,教育方式是否適當,是否因此給予學生壓力,箝制學生適性發展,乃具備高度之公益性,核屬外界得檢視之公共事項,故依上說明,謝中凡等2人就可受公評事項所為之評論,縱其用語較為苛刻,令人不快,然為促進公共議題得透過報導以供檢視之效果,仍應予以包容,受言論自由之保障。且系爭報導主要內容既非虛構,縱相關細節部分與許雅雯等3人所受採訪時所述用詞不同,然因系爭報導之主要事實在於論述上訴人是否有不當管教乙事,而謝中凡等2人撰寫報導之手法,理應遵守新聞倫理,適切的擔任守門者的角色,雖不宜以違反中性陳述、誇大、渲染等輕重失衡之方式呈現新聞資訊,故系爭報導雖有上開措辭強烈、稍嫌誇大之情,然審酌系爭報導之程度縱有違反對新聞從業人員專業及自律性之期待,尚難以名譽權之侵害相繩。是以,綜合上開一切情狀觀察,謝中凡既已採訪該校三位老師,另因該校校長及上訴人不願接受採訪,已向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為確認,並將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之說法併陳於系爭報導中,以期平衡報導,應認為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且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報導為真實,尚無悖於客觀事實,並非無據,至多僅能謂有部分之誇大、渲染。是以,上訴人擷取部分文義,主張系爭報導以「竟到班上嗆稱」、「嗆聲」、「和我輸贏、來單挑」、「私設刑堂」等非許雅雯等3人於採訪時所為之用語,即認系爭報導為編造不實,解讀尚屬片斷,應非可採。
㈤又上訴人主張許雅雯等3人,於接受謝中凡採訪時就附表編號8至16部分所為之陳述,有侵害其名譽等語。然為許雅雯等3人所否認。經查:
⒈許雅雯固自承:其確有向謝中凡陳述如採訪譯文之內容;惟辯稱:其為該校輔導老師,因A生係伊輔導之學生,每周訪談約2至3次,A生在訪談過程中告知伊,說上訴人有對伊掐脖子、往後推頭去撞牆,伊知悉後,立即跟輔導主任通報,由輔導主任再通報給校長,隔天伊又找A生的班導師談,班導師說A生亦有向其表示上訴人有對其掐脖子撞牆之行為,班導師表示有請同學帶A生去保健室,但因通報的對象就是學務主任,實在沒有辦法等語。此部分觀諸A生於系爭A生調查報告中稱:主任有2次動手推他胸口,靠近脖子,並撞到牆壁,造成手痛,發生後同學帶他去保健室檢查,主任也有到教室說明;10月20日下午許雅雯帶他到會議室詢問事件發生等語(見原審卷第402頁),而A生於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09年10月27日訪談時亦為上開陳述(見原審卷第399至400頁),且有許雅雯與A生於109年10月22日之訪談譯文(見原審卷第387至389頁)。A生之導師亦於系爭A生調查報告時稱:該生哭著回到教室,並說主任抓他脖子等語(見原審卷第402頁);該導師於109年10月22日並曾向許雅雯稱:曾聽聞學生A生講述主任掐伊脖子,很痛,且覺得A生不是裝的,有請同學陪A生去保健室等語。有許雅雯與該導師之對話譯文(見原審卷第391至392頁)。堪認許雅雯係其聽聞A生所述後,曾向A生導師為詢問,且先向學校為通報,認學校及校長第一時間未合理處理,而為如採訪譯文中之言論(詳附表),顯非憑空杜撰,而有所據。而上訴人雖以許雅雯於調查過程中有接觸A生遭A生祖母抱怨,其並無不當管教乙事,許雅雯頻繁約談使A生受到同學異樣眼光等語,並提出A生祖母之信件為參(見原審卷第197至198頁),然許雅雯以其身為該校輔導老師,為維護學生權益於知悉此事後向校方為通報,並對A生為協助及輔導,實無不當。另附表編號9、10中「遮掩主任暴行」、「嗆聲」等用語非許雅雯所述,亦有謝中凡所提出之採訪譯文可參。從而,許雅雯所為言論係基於其身為輔導老師,針對其所得知之具體事實為陳述,或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評論,難認係出於惡意而恣意攻擊、貶抑而詆毀上訴人,亦難謂有何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故意。
⒉又方星斐就關於附表編號8、11、12、13等言論,辯稱其親眼目睹上訴人揪著學生衣領進入播音室,亦親耳聽聞播音室有傳出罵髒話、碰撞聲音等語。此部分亦經B生於系爭調查報告時稱:伊和C生經同學通知前往學務處時,學務主任1次1位的分別用手抓著伊和C生胸口的衣領,將兩人分別拉進廣播室的小房間並將門關起來,學務主任先大罵我們,學務主任有用手打C生的手臂一拳,伊當時很害怕,也不敢跟別人說等語(見原審卷第78至81頁);B生父親則表示:學務主任私下有找我,向我道歉,並希望不要再追究等語,有個案摘要表可參(見原審卷第411至412頁)。C生則因不想再回憶而拒絕受訪,然透過其父親表示當時受害過程與新聞報導內容一致等語;另C生之國中輔導老師亦稱:C生有提到在國小時遭學務主任不當管教之情況等語,有個案摘要表可參(見原審卷第421至422頁),此外,亦經其他兩位老師於系爭調查報告時稱:有聽到上訴人對孩子說一些髒話(見原審卷第427頁),及有看到上訴人帶學生進去門是關著的;有聽到聲音,聽起來是碰碰碰的聲音等語(見原審卷第429頁)。另鄧政偉就關於附表編號14至16之言論,辯稱其係聽聞輔導主任曾主任所述等語。且經D生於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訪談時稱:六年級左右因抖腳被學務主任單獨拖到運動器材室推並捏嘴巴,另拿棍棒作勢毆打、揚言打巴掌,事後也多次威脅要再打,差不多同一個時間,學務主任曾因看到伊手部自殘傷勢,而將美工刀丟到我面前要我自己割自己,但我沒有理會等語(見原審卷第440頁)。另校長於系爭調查報告時亦曾稱:曾聽聞輔導主任說上訴人還有管教D生,還說丟美工刀並說你就直接要自殘嗎等語(見原審卷第441頁),此外,尚經許雅雯於系爭調查報告時稱:有聽輔導主任說上訴人自己吹噓說是如何解決D生的問題,就是丟把刀子,然後D生就嚇得發抖等語(見原審卷第352頁)。又附表編號11即方星斐於受訪時所述上訴人會有不舒服需要休息、有一些酒氣等語(見原審卷第138頁),係陳述其於辦公室之親身見聞;核與鄧政偉受訪時所稱:上訴人平常喜歡喝酒、有時可能喝到早上、同事會聞到酒氣等語(見原審卷第142頁)相符。是以,方星斐、鄧政偉或就其親自所見事項,或依據學生或校內主任所述內容向記者為相關陳述,非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
⒊末佐以上訴人對許雅雯等3人提出妨害名譽罪告訴,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確定,有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7785號不起訴處分書、高檢署111年度上聲議字第7672號處分書可稽(見原審卷第167至173頁、第127至131頁),亦與本院採相同見解,益證許雅雯等3人所為附表編號8至16言論並無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
⒋從而,許雅雯等3人向謝中凡陳述如附表編號8至16所示之内容,尚難認係憑空杜撰。故許雅雯等3人就其等如附表編號8至16所述,主觀上均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等所述為真實。
㈥上訴人雖以系爭調查報告認上訴人對於B生、C生不當管教部分成立,然已做出上訴人對D生不當管教部分不成立(見原審卷第436頁),及系爭A生調查報告經出席委員採無記名投票後認無須提報為不當管教案(見原審卷第403頁)為由,且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調查報告僅就上訴人涉及「將學生帶至密閉空間」、「疑似講髒話」部分對上訴人為懲處為由,主張被上訴人所述均為其等所杜撰編造,未經合理調查等語,並提出新北市政府110年3月2日新北府社兒字第1100372824號函為據(見原審卷第43至45頁)。然該校調查小組或新北市政府等主管機關經事後調查認因無法查得確切事證證明上訴人有對學生為不當管教之主觀犯意或客觀行為等情,乃該調查小組及主管機關對於證據之取捨及評價,尚無法因此認定被上訴人未盡查證義務而傳述悖於真實之事。至上訴人另以其所涉關於B生、C生不當管教部分,雖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逕行改核上訴人平時考核申誡2次,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3號判決撤銷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此部分對上訴人之懲處為由,主張被上訴人等所述顯為虛構不實乙節。然觀諸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3號判決內容(見本院卷第307至323頁),係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將國光國小109年12月30日考核會對上訴人不予懲處之決議,逕行改核平時考核2次申誡,然依上訴人行為時之規定,學校必須先予以告誡、經令上訴人改善而其未改善,仍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學校始應按情節輕重核予1次或2次申誡。因上訴人未有因不當管教行為遭學校告誡且無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經學校予以告誡之相關資料,認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上訴人有不當管教情形為由逕行改核平時考核2次申誡,因與行為時考核辦法規定不符,認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對上訴人申誡2次之懲處於程序上尚有未洽,因而予以撤銷。是以,此判決並非認定上訴人無不當管教之情事,而係以懲處程序不符規定而予以撤銷,自無從據以推論被上訴人所述為虛構不實,而逕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㈦是以,許雅雯等3人因合理相信學生、家長或其他校內導師所述為真,而謝中凡等2人因合理相信許雅雯等3人所述,被上訴人等進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從而,許雅雯等3人所為附表之言論、謝中凡等2人所為系爭報導依相關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且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揆諸首開判決意旨及說明,難謂係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以及被上訴人應將原判決附件一所示之勝訴啟事以附件二方式刊登1日,另請求謝中凡等2人應將登載在CTWANT網站之系爭網路報導相關報導網頁移除,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上訴人主張不實內容 所涉被上訴人 謝中凡等2人查證之依據 1 系爭周刊報導小標題 「竟到班上嗆聲」。 謝中凡 依許雅雯受訪時錄音譯文00分17秒以下:「結果還是學務處主任進到她的班上處理了快10分鐘,那這個孩子痛哭流涕說主任到他班上說謊,讓同學不相信他,因為他回教室有跟很多同學說,然後那個主任卻到~老師卻通報學務主任,然後主任到教室裡面,要同學檢查他的傷勢,證明沒有傷就沒有施暴,那他當下都有說他是痛在裡面。」(見原審卷第133頁) 2 系爭周刊報導小標題 「閉門管教要求學生下跪」、內文「我們下跪向主任求饒,主任才讓我們離開」。 謝中凡 依鄧政偉受訪時錄音譯文02分23秒以下:「他就把這件事情跟輔導主任講,那講說那D生來啊,他說你不是喜歡割嗎,他說丟一把美工刀給他,來阿、割啊、割下去啊,然後他就他就嚇哭了,然後就跪下來,就是有點類似求饒吧,對就跪下來,然後就就這樣。」(見原審卷第141頁) 3 系爭周刊報導內文 「豈不是教唆學生『自殺』嗎?」。 謝中凡 依鄧政偉受訪時錄音譯文02分23秒以下:「他就把這件事情跟輔導主任講,那講說那D生來啊,他說你不是喜歡割嗎,他說丟一把美工刀給他,來阿、割啊、割下去啊,然後他就他就嚇哭了,然後就跪下來,就是有點類似求饒吧,對就跪下來,然後就就這樣。」(見原審卷第141頁) 4 系爭周刊報導標題 「學務主任私設刑堂施暴弱勢生」。 謝中凡 依許雅雯受訪時錄音譯文00分17秒以下:「我上輔導這個孩子的時候,開始進入內心輔導,詢問他有沒有什麼心事,那聊著聊著他就痛哭流涕說,他今年5月的時候,被學務主任抓進他的辦公桌位置旁邊的音控室裡面,對他掐脖子,那他有演出來掐脖子的動作,還有掐著他去撞牆。」(見原審卷第133頁) 5 系爭網路報導標題 「恐怖播音間1/主任逼學生進小房間鎖喉掄牆痛毆下跪求饒才能離開」。 謝中凡 依許雅雯受訪時錄音譯文00分17秒以下:「我上輔導這個孩子的時候,開始進入內心輔導,詢問他有沒有什麼心事,那聊著聊著他就痛哭流涕說,他今年5月的時候,被學務主任抓進他的辦公桌位置旁邊的音控室裡面,對他掐脖子,那他有演出來掐脖子的動作,還有掐著他去撞牆。」(見原審卷第133頁) 6 系爭網路報導內容 「先後4名學生都被劉男帶進播音室『私刑管教』」。 謝中凡 本於查證資料之事實陳述。「私刑管教」一詞為謝中凡本於查證資料所為意見表達。 7 系爭網路報導內容 「根據本刊調查,劉員池1年來至少暴力體罰4名學生,而且都是在學務處旁的播音室」。 謝中凡 本於查證資料之事實陳述 8 系爭網路報導內容 「現在是要和我輸贏嗎?不然我們來單挑」。 謝中凡、方星斐 據方星斐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785號案偵訊筆錄供述:「現有學生、告訴人(即原告劉員池)、訓育組長、體育科任老師等人在場,他們都有目擊這兩個六年級的學生被管教,過程是告訴人將兩名學生叫到學務處,叫其中一名進播音室,而且是揪著領子,而且我在現場聽到不雅字眼,類似三小、來輸贏等(台語),然後有聽到碰碰碰的聲音。」(見原審卷第320頁) 9 系爭網路報導標題 「恐怖播音間2/校長被控遮掩主任暴行下令輔導老師不得接近受害生」。 謝中凡、許雅雯 依許雅雯受訪時錄音譯文08分41秒以下:「對,校長要求說都不要接觸他,叫我~那這件事情調查完之後,他們導師呢被約進校長室,小孩也是,那時候我有看到他約進校長室之後,隔個幾分鐘他又從校長室那邊有打電話到輔導室,給輔導老師專輔老師說,希望不要由我來擔任這個孩子的兼輔老師」。(見原審卷第135頁) 10 系爭周刊報導內容 「勒脖撞牆竟到班上嗆聲」、「勒我脖子去撞牆,很痛、撞到這裡。」、「劉員池兩度掐小銘(即A生 )的脖子去撞牆,小銘因為過度恐懼,根本不敢告訴任何人」。 謝中凡、許雅雯 依許雅雯受訪時錄音譯文07分16秒以下:「是,孩子有這樣演,而且(記:然後撞牆是用背部撞牆還是頭部?),他抓著他然後往後去撞牆,然後用很大的碰撞聲。(記:等於整個人往後推就對了。)是,然後他說兩次。」 11 系爭周刊報導內容 「經常帶一身酒氣來學校」 謝中凡、方星斐 依方星斐受訪時錄音譯文05分49秒以下:「他的辦公室同仁也是會說,他就是會有那種宿醉不舒服的情形,…所以他來學務的時候,確實他有時候可能外務多吧,還是什麼,因為我不是他很~就是他晚上做什麼他不用跟我講,但是他隔天就是他會有不舒服、需要休息的狀態,就是有可能昨天喝多了,那他就必須到裡面休息,那當然喝酒難免,就是如果量有達到一定的程度,那就是會有一些酒氣嘛,會有酒的味道,那他不太舒服嘛。」(見原審卷第138頁) 系爭網路報導內容 「經常帶著一身酒氣來學校」 12 系爭周刊報導內容 「說完就一把揪住一位學生領口,拉進播音室,隨後就聽到一連串撞擊聲,以及劉員池用台語標罵髒話。」、「教訓完第一位學生後,劉員池隨即把第二位學生拉進播音室,同樣撞擊聲響及髒話再次重現。」。 謝中凡、方星斐 依方星斐受訪時錄音譯文08分37秒以下:「所以他這樣的大力的撞,就是把他抓進去的這個舉動,會有點讓女老師覺得就是,而且當場也有男老師也有嚇到,然後進去房間門就關起來了,然後就有聽到髒話,然後東西就有碰撞。」(見原審卷第139頁) 13 系爭網路報導標題 「恐怖播音間3/主任嗆學生『來單挑』拖進小房間『砰砰砰砰』眾師嚇傻不敢救」。 謝中凡、方星斐 依方星斐受訪時錄音譯文08分37秒以下:「然後進去房間門就關起來了,然後就有聽到髒話,然後東西就有碰撞,因為他把門關起來,但是裡面的層架就搖晃,還有碰撞的聲音,然後就砰砰砰吧,然後就出來了,出來的時候學生是哭泣的,就是害怕的。」(見原審卷第139頁) 14 系爭周刊報導內容 「有個大哥哥被帶進去,就砰砰砰的好大聲,然後就哭著出來。」。 謝中凡、鄧政偉 「有種你就割啊」一詞為謝中凡本於查證資料所作形容,為事實陳述混合意見表達之評論。 15 系爭周刊報導內容 「劉員池事後竟洋洋得意對同事說:我直接把美工刀給他,嗆說:『有種你就割啊』,學生當場嚇哭下跪求饒」。 謝中凡、鄧政偉 「有種你就割啊」一詞為謝中凡本於查證資料所作形容,為事實陳述混合意見表達之評論。 16 系爭網路報導標題 「恐怖播音間4/輔導自殘學生主任丟美工刀:有種你就割啊!」。 謝中凡、鄧政偉 「有種你就割啊」一詞為謝中凡本於查證資料所作形容,為事實陳述混合意見表達之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