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恩實有限公司、張健修、馬來西亞商思謀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694號 上 訴 人 恩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修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昌翰律師 被 上訴人 馬來西亞商思謀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更名前:馬來西亞商大昌華嘉思謀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蘭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吳若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