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694號

給付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陳慧萍沈佳宜吳若萍

上訴人
恩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修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複代理人
吳昌翰律師
被上訴人
馬來西亞商思謀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更名前:
被上訴人
馬來西亞商大昌華嘉思謀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蘭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