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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72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黃書苑林尚諭胡芷瑜

上訴人
林賢興
上訴人
兼訴訟代理
上訴人
人 林賢峰
上訴人
林彭月香
上1人訴訟代理人
林美媛
上1人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上1人複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
上訴人
林章達
上訴人
林章燊
上訴人
楊林秀蘭
上訴人
林秀英
上訴人
林秀惠
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建寰律師
被上訴人
宏軒名有限公司(即昌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鄒進發
被上訴人
安石鋼管股份有限公司(即昌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侯阜利
上2人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複代理人
卓容安律師

謝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7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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