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黃書苑、林尚諭、胡芷瑜
- 上訴人林賢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725號 上 訴 人 林賢興 兼訴訟代理 人 林賢峰 上 訴 人 林彭月香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美媛 錢炳村律師 上 1 人 複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 上 訴 人 林章達 林章燊 楊林秀蘭 林秀英 林秀惠 上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建寰律師 被上訴人 宏軒名有限公司(即昌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鄒進發 被上訴人 安石鋼管股份有限公司(即昌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侯阜利 上 2 人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複代理人 卓容安律師 謝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7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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