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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746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容正紀文惠邱琦

上訴人
台灣牛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宜蘭縣○○鄉○○路00巷0號00樓之00
法定代理人 黃錦鳳
溫淑容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
上 訴 人 粘銘昌

陳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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