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777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紀文惠王育珍賴武志

上訴人
登峰醫藥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嘉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葉睿儒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77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47萬0,72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47萬0,7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萬8,424元,惟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9萬8,424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賴武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