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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81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林純如林于人江春瑩

上訴人
昌達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峰銘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上訴人
阡富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羽佑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1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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