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賴劍毅、洪純莉、陳君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92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太鼎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源豪 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協勇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紫玲 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律師 侯佳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仲介服務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9…」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