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950號
- 上訴人
- 林月招
- 訴訟代理人
- 余美樺律師
- 被上訴人
- 千富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沈川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8頁第16行關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