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林月招、千富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950號 上 訴 人 林月招 訴訟代理人 余美樺律師 被 上 訴人 千富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沈川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8頁第16行關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