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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
    陳麗芬陳筱蓉賴秀蘭

  • 當事人
    林月招千富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950號 上 訴 人 林月招 訴訟代理人 余美樺律師 被 上 訴人 千富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沈川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8頁第16行關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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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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