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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950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陳麗芬陳筱蓉賴秀蘭

上訴人
林月招
訴訟代理人
余美樺律師
被上訴人
千富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沈川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8頁第16行關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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