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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969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郭顏毓陳容蓉楊雅清

上訴人
雅鄔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遠
訴訟代理人
廖經晟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敏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文
被上訴人
逢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樹樟
訴訟代理人
胡怡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點,上訴聲明㈡關於「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96萬609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96萬9680元」;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點㈤部分,關於「111年10月6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1年6月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點、第五點㈤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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