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蘇珍儀即誠心藥局、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蘇珍儀即誠心藥局 被 上訴人 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檉 訴訟代理人 顏振堃 黃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2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誠心藥局為蘇珍儀獨資之商號(下合稱上訴人),伊於民國109年間與上訴人簽訂經銷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約定上訴人得以實體店面零售方式,於代理經銷地區即北區(台北、新北、基隆、桃園、新竹、宜蘭、花蓮)銷售伊所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產品(下稱系爭產品),代理銷售期間自109年4月11日起至110年4月10日止,按系爭合約第2條「經銷規範」第2項約定,上訴人不得在網路銷售系爭產品,如有違反,依系爭合約第18條第2項約定,伊得予以處罰懲罰性違約金最高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詎上訴人於109年5月5日某時許,在蝦皮購物網站,以帳號「fionalin_1」、「ryanlin_1」刊登且以低於兩造約定售價販售如附表二所示商品,上訴人違約在網路低價銷售系爭產品行為,產生排擠其他經銷商販售相同商品效應,上訴人違反系爭合約情節達重大程度,應依系爭合約第18條第2項約定,賠償伊懲罰性違約金15萬元本息等語(被上訴人於原審逾上開請求部分,經原審判決駁回,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不服,非本院審理範圍)。 二、上訴人則以:伊未有網路上銷售系爭合約經銷商品行為,蝦皮購物網站之帳號「fionalin_1」、「ryanlin_1」,係訴 外人瑋泓工程行所申設,與伊無涉,伊係因以被上訴人之業務所提供商品圖片協助刊登商品而誤涉違反著作權法行為,未涉網路上經銷系爭產品行為,自無違反系爭合約第2條第2項事實。又縱認伊涉有網路販售經銷商品違約之情,被上訴人因伊銷售商品獲有利潤,未受有損害,反觀伊因薄利多銷獲利不高,尚應負擔商品過期無法銷售、破損所造成鉅額損失,系爭合約禁止網路銷售及約定懲罰性違約金對伊顯失公平且有重大不利益情事,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應為無效。另伊每月收入不高,家庭經濟狀況無力負擔鉅額違約金,被上訴人請求違約金15萬元實屬過高云云,資為抗辯。 三、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聲明: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5萬元,及自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並就命上訴人給付部分分別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 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實(本院卷第92、93、184、185頁): ㈠兩造簽訂系爭合約,約定上訴人以實體店面零售方式,代理被上訴人於北區(台北、新北、基隆、桃園、新竹、宜蘭、花蓮)銷售被上訴人所生產製造如原判決附件商品價格表所示之產品,代理銷售期間自109年4月11日起至110年4月10日止(見原審卷第19至25頁)。 ㈡誠心藥局為蘇珍儀獨資之商號(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見原審卷第55頁)。 ㈢蘇珍儀係誠心藥局之負責人,明知被上訴人商品之廣告圖照及文案內容均係被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及美術著作,未經被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109年5月5日某時許,在不 詳地點,擅自下載被上訴人所有產品之攝影及美術著作而重製後,再分別以帳號「fionalin_1」及帳號「ryanlin_1」 上傳張貼前揭攝影及美術著作至蝦皮購物網站,刊登販售被上訴人商品,供不特定人點閱瀏覽,以此方式侵害被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案經被上訴人提出告訴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1年度智易字第41號(下稱第41號)刑 事判決蘇珍儀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見原審卷第33至39頁)。 五、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109年5月5日某時許,在蝦皮購物網 站,以帳號「fionalin_1」、「ryanlin_1」刊登販售如附 表二所示商品,且以低於兩造約定售價販賣,上訴人在網路低價銷售行為,違反系爭合約第2條第2項約定,伊得依第18條第2項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懲罰性違約金15萬元等情,為 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則本件應論究者則為:㈠上訴人是否違反系爭合約第2條第2項約定?被上訴人依第18條第2項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有無理由?㈡被 上訴人若可以請求懲罰性違約金,所得請求懲罰性違約金為多少? ㈠上訴人是否違反系爭合約第2條第2項約定?被上訴人依第18條第2項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有無理由? ⑴按獨資商號與其主人屬一體(最高法院43年度台上字第601號 判決參照),獨資商號,雖依行政法令而得以商號名稱對外營業,惟該商號為出資經營者之替代,其權利義務之主體仍屬出資經營者,即該商號負責人以獨資商號名義所為交易上之一切行為,均為該商號負責人之行為,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即為權利義務之主體,獨資商號並非法人組織,商號本身並無權利能力,無從享受權利負擔義務,是獨資商號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效果應發生於出資人與其相對人間。查誠心藥局為蘇珍儀獨資之商號之情,已如不爭執事項㈡所示,且有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可據(見原審卷第55頁),是被上訴人主張與蘇珍儀存在系爭合約關係之情,自屬有據,合先敘明。 ⑵被上訴人主張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蝦皮公司)之會員帳號「fionalin_1」、「ryanlin_1」曾於109年5月5日刊登銷售如附表二所示系爭合約經銷產品之情,有被上訴人所提網站螢幕截圖為證(見原審卷第27至32頁)。又蝦皮公司之會員帳號「fionalin_1」為蘇珍儀之配偶張義君申設,會員帳號「ryanlin_1」為蘇珍儀、張義君共同申設之情,則 有蝦皮公司109年6月3日函及所檢附用戶註冊帳號明細可據 (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049號違反著作權 法等案件卷第68、69頁)。且蘇珍儀於臺北地檢署110年度 偵字第18326號(下稱第18326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偵查中陳述:蝦皮公司之會員帳號「fionalin_1」、「ryanlin_1」是伊與張義君申請的,主要是用來賣一些藥局沒賣完或 賣不好的產品,誠心藥局所有人都可以使用上述帳號等語,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筆錄可稽(見第18326號卷第66頁 )。另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蘇珍儀於109年5月5日某時許 ,以帳號「fionalin_1」、「ryanlin_1」上傳張貼被上訴 人所有產品之攝影及美術著作至蝦皮購物網站,刊登販售被上訴人商品,供不特定人點閱瀏覽,侵害被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事實,蘇珍儀於臺北地院第41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審理時承認犯罪、不爭執起訴事實之情,則有第41號案件準備程序筆錄(見第41號卷第46、49頁)、審判筆錄(見第41號卷第80、102、107頁)可依,且蘇珍儀違反著作權法行為,經臺北地院以第41號刑事判決蘇珍儀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確定,則如不爭執事項㈢所示。據此,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109年5月5日,在蝦皮購物網站,以帳號「fionalin_1」、「ryanlin_1」刊登販售如附表二所示商品,以低於兩造約定售價在網路銷售行為事實,自可認定。上訴人抗辯蝦皮購物網站之帳號「fionalin_1」、「ryanlin_1」 係訴外人瑋泓工程行所申設,與上訴人無涉云云,自未可採。 ⑶系爭合約第2條第2項約定:「甲方(即上訴人)銷售乙方(即被上訴人)產品,不得越區(本約第1條之代理銷售地區 )轉貨或流貨(轉給非合約店家銷售)或在網路進行銷售,違反者依本約第18條第2項規定處理,且乙方有權立即停止 供貨」,第18條第2項約定:「甲方違反本合約第二條二、 三、四、五項,得由乙方出面依情節之大小予以處罰,懲罰性違約金最高新台幣三十萬元整,甲方須完全接受且不得異議,乙方並得逕行終止本合約」之情,有系爭合約可據(見原審卷第19至24頁)。上訴人於109年5月5日,在蝦皮購物 網站,以帳號「fionalin_1」、「ryanlin_1」刊登販售如 附表二所示商品,以低於兩造約定售價在網路銷售行為事實,既已確認,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違反系爭合約第2條第2項約定,其得依第18條第2項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懲罰性違約 金,自屬於法有據。 ⑷又按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或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此觀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可明。又所謂顯失公平,係指依契約本質所生之主要權利義務,或按法律規定加以綜合判斷,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法院於具體個案中,應全盤考量該契約條款之內容及目的、締約當事人之能力、交易經過、風險控制與分配等相關因素,本於誠信原則以為判斷。系爭合約第2條第2項約定:「甲方(即上訴人)銷售乙方(即被上訴人)產品,不得越區(本約第1條之代 理銷售地區)轉貨或流貨(轉給非合約店家銷售)或在網路進行銷售,違反者依本約第18條第2項規定處理,且乙方有 權立即停止供貨」,第18條第2項約定:「甲方違反本合約 第二條二、三、四、五項,得由乙方出面依情節之大小予以處罰,懲罰性違約金最高新台幣三十萬元整,甲方須完全接受且不得異議,乙方並得逕行終止本合約」內容,有系爭合約可憑(見原審卷第19、22頁)。觀系爭合約旨在使上訴人得藉由代理經銷方式銷售被上訴人之產品,拓展被上訴人產品市場,上訴人則可於約定代理銷售區域內銷售被上訴人之產品獲取利益,兩造互蒙其利,縱被上訴人以其事先擬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就所有代理銷售業者為銷售區域、銷售方式之控管,亦係經銷契約之性質所必然,此並應為上訴人於締約時已可知,是兩造以系爭合約第2條第2項約定上訴人不得越區轉貨或流貨或在網路進行銷售,違反者依系爭合約第18條第2項規定應負給付懲罰性違約金責任,並未因此加重上 訴人依契約性質或法律規定所應負之責任,亦未減輕被上訴人之責任,而使上訴人受有重大不利益,難謂顯失公平。從而,上訴人辯稱系爭合約第2條第2項約定上訴人不得在網路進行銷售,違反者依系爭合約第18條第2項規定應負給付懲 罰性違約金責任,有重大不利益情事且顯失公平,應屬無效云云,自無足採。 ㈡被上訴人若可以請求懲罰性違約金,所得請求懲罰性違約金為多少? ⑴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但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時,除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民法第250 條定有明文。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違約金即應視為因債務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27 號判決參照)。系爭合約第18條第2項約定:「甲方違反本 合約第二條二、三、四、五項,得由乙方出面依情節之大小予以處罰,懲罰性違約金最高新台幣三十萬元整,甲方須完全接受且不得異議,乙方並得逕行終止本合約」,核其約定意旨,係約定上訴人違反約定,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最高限額為30萬元,自可確認。 ⑵又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且按違約金之約定,乃基於個人自主意 思之發展、自我決定及自我拘束所形成之當事人間之規範,本諸契約自由之精神及契約神聖與契約嚴守之原則,契約當事人對於其所約定之違約金數額,原應受其約束。惟倘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為避免違約金制度造成違背契約正義等值之原則,法院得參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依職權減至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06號判決參照)。又所謂相當之數額, 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即以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而債務人已為一部履行者,亦得比照債權人所受利益減少其數額。即違約金之約定是否過高,應依違約金係屬於懲罰之性質或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而有不同。若屬前者,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若為後者,則應依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失為標準,酌予核減,惟約定之懲罰性違約金額是否過高,非以債權人所受損害為唯一審定標準,應參酌債務人違約時之一切情狀斷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39號、87年度台上字第2563號判 決參照)。 ⑶被上訴人依系爭合約第18條第2項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懲罰性 違約金30萬元,上訴人雖確有在網路上銷售如附表二所示產品,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在網路上銷售產品時間為109年5月5日,按上訴人所提網站螢幕截圖內容(見原審卷第27至32頁),附表二所示產品已售出數量如「售出數量」欄所載 ,而被上訴人陳述附表二所示帳號「fionalin_1」銷售產品編號1、2、5、4、5、6、7、8之誠心藥局109年4、5、6月間進貨價格分別為562元、835元、893元、588元、490元、835元、322元,有出貨明細表可據(見本院卷第153至169頁) ,如以上訴人於網路所標示單價645元、850元、1,130元、595元、550元、818元、325元,上訴人因售出數量所得獲利 應為4萬1,866元{計算式:【(645元-562元)×148】+【(8 50元-835元)×43】+【(1,130元-893元)×4】+【(595元- 588元)×21】+【(550元-490元)×496】+【(818元-835元 )×131】+【(325元-322元)×103】=4萬1,866元},被上訴 人陳述附表二所示帳號「ryanlin_1」銷售產品編號1之誠心藥局進貨價格為490元,如以上訴人於網路所標示單價530元計算,上訴人因售出數量所得獲利應為1萬4,880元{計算式:(530元-490元)×372)=1萬4,880元},合計獲利為5萬6, 746元(計算式:4萬1,866元+1萬4,880元=5萬6,746元)。 而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網路以附表二「上訴人標示單價」欄所示價格銷售產品,該價格與「兩造約定單價」欄所示單價之價差,按「售出數量」欄計算,上訴人在網路上所售出系爭產品數量所致違反約定金額達79萬9,415元{計算式:【 (1,280元-645元)×148】+【(1,880元-850元)×43】+【 (2,080元-1,130元)×4】+【(1,180元-595元)×21】+【 (1,080元-550元)×496】+【(1,880元-835元)×131】+【 (720元-325元)×103】+【(1,080元-530元)×372】=79萬 9,415元}。本院審酌上情及系爭合約約定代理經銷產品30種 ,上訴人於網路銷售產品種類為10種等上訴人違約之其他一切情事,認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依系爭合約第18條第2項 約定所得請求懲罰性違約金應酌減為15萬元,應能彌補上訴人違約所致被上訴人損害及達成系爭合約第2條第2項、第18條第2項約定目的在促使上訴人遵約履行意旨,核屬妥適, 上訴人請求再予酌減,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㈢另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被上訴人所得請求上訴人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為15萬元,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並應給付自原審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1月15日(見原審卷 第4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依法有據。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合約第18條第2項約定,請求上 訴人給付懲罰性違約金15萬元,及自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及聲請酌定擔保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林雅瑩 附表一:大漢酵素藥局通路合約經銷商之商品價格表 (元/新臺幣) 產品條碼 品名 規格 單位 建議售價 經銷價 0000000000000 綜合蔬果醱酵液 720ml 瓶 1,880 835 0000000000000 綜合蔬果醱酵液 60ml 瓶 160 72 0000000000000 綜合蔬果醱酵液 10ml× 10入 盒 390 173 0000000000000 V52蔬果維他植物醱酵液 600ml 瓶 1,280 562 0000000000000 V52蔬果維他植物醱酵液 60ml 瓶 140 63 0000000000000 納麴精蔬果維他植物醱酵液 600ml 瓶 2,480 1,080 0000000000000 納麴精蔬果植物維他植物醱酵液 60ml 瓶 260 115 0000000000000 樟芝菌絲體蔬果植物醱酵液 720ml 瓶 2,280 1,008 0000000000000 樟芝菌絲體蔬果植物醱酵液 60ml 瓶 220 96 0000000000000 靚麗飲蔬果維他植物醱酵液 720ml 瓶 2,080 893 0000000000000 青汁冬蟲夏草菌絲體蔬果植物醱酵液 720ml 瓶 2,200 970 0000000000000 刺五加冬蟲夏草菌絲體蔬果植物醱酵液 720ml 瓶 2,180 965 0000000000000 孕養孕補液 600ml 瓶 1,880 835 0000000000000 孕養孕補液 30ml 瓶 120 53 0000000000000 孕養手提式禮盒 30ml× 14入 盒 1,680 744 0000000000000 孩童發育精華醱酵液 250ml 瓶 720 322 0000000000000 女兒紅四物飲 10cc/ 7包 盒 360 158 0000000000000 女兒紅四物飲 10cc/ 21包 盒 1,080 461 0000000000000 果真有酵LALA蔬孅粉 8g/ 16入 盒 950 410 0000000000000 果萃蔬果醱酵粉 3g/ 30包 盒 1,380 750 0000000000000 好舒敏超酵益生菌 2g/ 30包 盒 $1,180 588 0000000000000 鮮果集-森梅輕酵飲 500ml 瓶 880 384 0000000000000 鮮果集-鮮檸輕酵飲 500ml 瓶 880 384 0000000000000 鮮果集-有機鳳梨輕酵飲 500ml 瓶 880 384 0000000000000 淨暢酵素碇90T 90碇 瓶 1,080 490 15送1 0000000000000 淨暢酵素碇200T 200碇 盒 2,500 1,175 15送1 0000000000000 有機黑木耳露 350ml ×6入 盒 280 150 0000000000000 有機黑木耳露 350ml ×24入 箱 1,080 588 10送1 0000000000000 有機冬蟲夏草菌絲體黑木耳露 350ml ×6入 盒 280 150 0000000000000 有機冬蟲夏草菌絲體黑木耳露 350ml ×24入 箱 1,080 588 10送1 附表二(元/新臺幣) 帳號fionalin_1 編號 商品內容 上訴人標示單價 兩造約定單價 售出數量 1 V52蔬果維他植物醱酵液 600ml 645元 1,280元 148 2 綜合蔬果醱酵液 720ml 850元 1,880元 43 3 樟芝菌絲體蔬果植物醱酵液720ml 1,250元 2,280元 0 4 靚麗飲蔬果維他植物醱酵液 720ml 1,130元 2,080元 4 5 好舒敏超酵益生菌 30包/盒 595元 1,180元 21 6 淨暢酵素碇 90錠/瓶 550元 1,080元 496 7 孕養孕補液 600ml 818元 1,880元 131 8 孩童發育精華醱酵液 250ml 325元 720元 103 帳號ryanlin_1 編號 商品內容 上訴人標示單價 兩造約定單價 售出數量 1 淨暢酵素碇 90錠/瓶 530元 1,080元 372 2 有機黑木耳露 30元 45元(1箱24瓶共計1,080元) 14 3 有機冬蟲夏草菌絲體黑木耳露 30元 45元(1箱24瓶共計1,080元)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