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蘇珍儀即誠心藥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蘇珍儀即誠心藥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8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貳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本息之懲罰性違約金,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5萬元本息,上訴人就原審所為不利判決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上訴人已於民國112年2月6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見本院卷第17頁) 可憑,上訴人顯有溢繳第二審裁判費7,425元情事,依首揭 規定,該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自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林雅瑩